各有关单位:
为规范科技创新券的使用,根据《深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(试行)》相关规定,结合科技创新券的办理情况,我委对2016年市科技创新券的使用范围做了进一步明确,现通知如下:
一、2016年市科技创新券适用类别包括研究开发服务、技术转移服务、检验检测认证服务、创业孵化服务、知识产权服务、科技咨询服务和科学技术普及服务等7个类别。每个类别项下分设服务子类并与服务机构资质相对应。对资助上限(即持券单位在科技创新券有效期内可享受的单项服务最高资助金额)也根据适用类别的不同而做了细化规定。除以上7个类别之外的其他服务内容不适用科技创新券。具体范围详见附表。
二、2015年和2016年入库的服务机构都按本通知规定的使用范围申请资助,持券单位应认真核对科技创新券使用范围。
三、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五年内不得申请科技计划项目,我委向社会公示,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:
(一)在申请、使用或者兑现科技创新券中提供虚假材料,骗取、冒领财政资金的;
(二)阻挠或者故意规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项目的监督和检查,情节严重的。
请各单位遵照执行,合规用券。
特此通知。
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
2016年4月17日